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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革熱防制自主管理暨專責人員教育訓練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3-11 14:45

    一、依據市府衛生局113年2月29日高市衛疾管字第11332085500號函辦理。

    二、依據107年8月23日高市府衛疾管字10736112900號令「高雄市特定公私場所登革熱防制自主管理措施及查核辦法」暨110年5月19日高市衛疾管字11034696000號令「公告應設置登革熱防制專責人員並訂定登革熱防制自主管理計畫執行之特定公私場所」,設有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之公寓大廈應設置登革熱防制專責人員,取得衛生主管機關病媒防治教育訓練3小時以上證明。

    三、本府衛生局暨各事業目的主管機關將不定期到公私場所進行抽查作業,倘未依規定設置登革熱專責人員、訂定及執行登革熱防制自主管理計畫,將依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21條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四、報名注意事項:
    (一)欲參加主辦單位為衛生所場次者,請依附件逕洽各衛生所報名;欲參加主辦單位為高雄市衛生局場次者請至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線上報名系統(https://pwb.kcg.gov.tw/ACT2013/index.aspx)報名,或電洽大樓所在地之區公所報名,勿直接向衛生局報名,請務必於報名時告知姓名、身分證字號、行動電話(如無行動電話者請註明『無手機』)、大樓名稱及其所在地址。
    (二)為響應環保,請與會人員自行攜帶水杯或飲用水,當天請攜帶身分證證明文件,以利報到程序。
    (三)如遇颱風、天災等不可抗拒之天然災害時,為顧及全體人員之安全,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與縣市政府停班停課之公告,將暫停原訂課程,相關課程及公告資訊可至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全球資訊網「首頁/業務科室/疾病管制處/登革熱-4-3.專責人員報名資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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