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係依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第4條、第9條及第10條規定,受理被害者生命或人身自由受侵害賠償金、被害者財產所有權被剝奪之權利回復以及名譽回復證書申請案,該法人業務簡介及申請須知如附件,宣傳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