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各區公所婦女社會參與促進小組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89年9月14日八九高市民政一字第15217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高市府四維人密字第0990080489號函修訂
一、高雄市各區公所為推動各區婦女權益、增進兩性平等、促進婦女參與社區公共事務,特設區公所婦女社會參與促進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 積極鼓勵婦女參與社區公共事務,培育社區婦女領導人才。
- 積極鼓勵婦女參與社區活動,並營造各區特色。
- 協助推動本市婦女政策、兩性平等及婦女保護等工作。
- 協助推動高雄市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婦權會)社會參與小組之決議事項。
- 協助其他有關婦女社會參與之事項。
各區每年應擇前項任務之一,做為各區發展特色,列入年度工作計畫並接受考評。
三、本小組設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區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召集人指定女性委員兼任;其餘委員除區公所民政課、社會(社經)課課長為當然委員外,由召集人就區內具由召集人就區內具性別意識專長之人士聘任之。前項單一性別委員人數 不 得低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 一。
前項單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低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予補聘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小組每二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小組會議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遴聘熱心公共事務之婦女代表擔任,負責小組工作之推動;幹事一人,由區公所業務相關人員兼辦之,負責連繫及處理小組相關事務。
六、各區公所規劃各項婦女社會參與工作計畫時,應邀請本小組委員參與研討;召開各項籌備活動會議或工作會報時,應開放小組委員及社區婦女參與。
七、本小組執行成果應函報高雄市政府民政局,並彙提婦權會社會參與小組。
八、各區公所推動本項工作績效優良者,經提報婦權會社會參與小組審查後,由高雄市政府民政局予以獎勵。
九、本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