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社會業務表單

    高雄市民眾急難救助申請案調查表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4-11-10 08:25

    符合哪些條件才能申請急難救助?

    法令依據: 高雄市急難救助辦法
    救助對象:
    1.設籍本市並符合社會救助法第21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
    2.設籍本市並受僱於外縣(市)之雇主,缺乏車資前往就職,或外縣(市)居民流落本市,缺乏車資返鄉。
    高雄市急難救助之項目、標準及應備文件如附表(提供檔案連結):
    1.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2.戶內人口因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3.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4.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5.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6.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應備證件
    1.高雄市急難救助申請調查表
    2.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3.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所得及財產財稅資料及全戶戶籍資料
    4.依審核狀況需提供其他證明文件:
      死亡證明、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失業證明、失蹤協尋證明、入營服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帳戶凍結以上等證明文件。
    申請流程:
    1.申請急難救助者,應於急難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備齊附表所列文件向里辦公處提出申請,里辦公處協助填寫申請調查表後送區公所社會課收件。
    2.區公所為審核急難救助之申請,得派員實地訪查,並得要求申請人提供訪查所需資料。
    3.區公所自申請文件完備之日起三日內完成審核並予以救助。情況特殊者,得視實際需要展延之。

    聯絡電話: 07-8122260分機217
     

    :::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