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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聲請

     

     

    調解業務(民事事件或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申請要件: 
    案件性質:民事事件及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但婚姻無效或撤銷、請求認領、協議離婚、收養或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等,不得聲請調解。

    管轄要件:

    1. 兩造均在同一區居住者,由該區調解會調解。
    2. 不在同一區者,由對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調解會調解。
    3. 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調解會同意者,得由該調解會調解,不受前二款限制。

    應備書表或證件:
    由當事人或代理人(須檢附委任書)向有管轄權之調解會以書面(調解聲請書)或言詞(可由承辦人或服務台人員代為製作調解聲請書)併同相關證件(如國民身分證、印章)提出聲請。

    承辦單位:民政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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