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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宣導

    公告「高雄市政府114年至116年推動補助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執行計畫」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4-06-16 13:49

    1.依消防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不屬於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住宅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以下簡稱住警器)並維護之。
    2.為拋磚引玉帶動本市市民建立設置住警器觀念,強化弱勢族群、原住民族地區住宅火災預警,降低人員傷亡,特制訂本執行計畫,補助前述住宅場所住警器,並整合市府能量積極推動。
    3.本計畫執行期程:114年6月1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

    上版日期:11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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