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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宣導

    公告:本市「水災及土石流警戒區」範圍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5-02-10 14:07

    災害防救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及第55條第2款重點提醒:
    1.警戒區域,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
    2.警戒區域內,命離去而不離去,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緩。

    上版日期:115-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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