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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宣導

    公告:本市「風災警戒區」範圍公告1份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5-06-03 09:37

    一、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0條第1項第2、3款辦理。
    二、因應風災防災業務需要,茲劃定警戒區,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公告警戒範圍如附件,請協助張貼公告。

    上版日期:11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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