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日期:緩召第4、5款—115年4月1日至4月30日。 儘召第4款—115年4月1日至5月31日。 申辦窗口:本所役政災防課。 申請條件及繳交證件:請參閱「申請公告」,或電洽本所役政災防課(連絡電話07-8152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