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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課

    Q
    服替代役役男優先分發(調返)戶籍地或附近地區服役申請條件為何?
    A
    1. 役男家屬經役政機關核列為生活扶助戶者。
    2. 役男配偶已懷孕者。
    3. 役男父母或配偶患有輕度身心障礙者。
    4. 同戶籍之兄弟姐妹二人以上同時服軍官役、士官役、常備兵役或替代役之現役,各人之剩餘役期須在四個月(含)以上,皆未分發至戶籍地或附近地區服役時,其中服替代役之役男得擇一人申請。
    5. 符合申請條件之役男,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軍事基礎訓練後,呈報需用機關審查,於專業訓練結訓分發服勤單位時,以戶籍地或附近地區分發;或於分發後之服役期間,向服勤單位申請,呈報需用機關審查,由該機關視服勤需,逕依權責調返戶籍地或附近地區服勤。

    Q
    請問後備軍人收到召集令,有何原因才可申請免除召集?
    A

    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具下列情行之一者,經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定者,得免除本次之教育、勤務、點閱召集。

    1. 患病不堪行動者。
    2. 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
    3. 中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4. 民意代表正值開會期中者。
    5. 因事赴國外者。
    6. 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者。
    7. 有犯罪嫌疑在羈押中,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8. 其他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應召者。

    Q
    役男經徵兵檢查後,對判定的體位認為有疑義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申請複檢改判體位:
    A
    1. 公費複檢:檢具公私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至區公所填具申請書,由區公所轉報市府兵役局審核,一經核准,則安排醫院複檢,由徵兵檢查委員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檢附公私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
    2. 自費複檢:檢具公私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至區公所申請同意書後,自行至複檢醫院檢查〈高雄榮民總醫院、台北榮民總醫院、台中榮民總醫院、台大醫院、三軍總醫院、成功大學附設醫學院、或花蓮慈濟醫院〉。並由徵兵檢查委員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費用由役男自行支付。
    3. 依前項1或2方式申請改判體位,判定結果與原判定體位相同者,不得再以同一原因申請改判體位 。

    Q
    役男可否申請出境?
    A
    依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四條規定,開放役男出國訪問、研習、比賽、或觀光及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赴香港或澳門及經驗證之教育部所採認大陸地區大學院校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入學許可者之就學申請。
    1. 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比賽、表演、訪問等為期最長不得逾一年,由學校編造名冊向市政府兵役局申請;前述原因以外出國者,由役男向區公所提出申請。

    2. 在學役男出國觀光旅遊者,可向戶籍地區公所兵役課申請亦可向所在地縣巿之鎮巿區公所申請異地受理;滿20歲以上在學者可向入出國及移民署依役男緩徵資料核准上網申請,每次出境不得逾四個月返國。

    Q
    如何申請家庭因素替代役?
    A

    役男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入營前或服替代役在營中,檢具證明文件,逕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

    1. 役男家屬均屬60歲以上未滿18歲、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2. 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6個月以上。
    3. 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4. 役男父、母或配偶患有重大傷病,或家屬二人以上患有輕度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5. 役男父母或兄弟姐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傷殘,有撫卹事實。  

    Q
    服役期滿如何辦理歸鄉報到?
    A
    須於離營十五日內攜帶離營證件 (退伍令、停役令)、身分證、軍人離營報到憑證卡(ab卡)一張,至區公所兵役課報到。

    如逾十五日未辦歸鄉報到,區公所兵役課將填發「催辦報到通知書」,超過十天仍未報到,即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規定處理。

    Q
    服兵役期間,如何申請因病停役?
    A
    1. 常備兵結訓分發服役後,如因病不堪服役,請持診斷證明書向部隊申請因病停役,由連級呈報營級單位審核並經國軍醫院辦理鑑定後, 函送各軍總司令部核定停役。

    2. 常備兵因傷病核定停役後,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判定體位:
      (一)如維持常備役體位,依據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第6條第1款規定,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得免予回役並發給因停退伍令。
      (二)如改判為替代役體位,但符合「停役替代役役男免予回役作業規定」第三點第一款規定(指因病停役人員),並經內政部役政署核定「免予回役」後,則發給替代役備役證明書,以替代役備役列管。
      (三)如判定為免役體位,則發給免役證明書,日後不須再接受召集。
      (四).如判定為體位未定,則須治療半年至1年以上的時間再安排複檢並判定體位。

    Q
    役男家屬享有那些照顧或扶助?
    A
    家境貧困經列級有案之家屬享有下列權益
    1. 發給一次安家費及每年三節(春節、端午、中秋)生活扶助金。
    2. 請領各項補助: (1)生育補助金(2)喪葬補助金。
    3. 健保費、醫療補助費:
      配合全民健康保險之實施,甲級生活扶助戶自付部份之健保費予以補助,甲、乙、丙級生活扶助戶就醫,其自付部份之醫療費憑繳費收據請領補助。
    4. 致送慰問金:
      在營軍人因作戰、因公、因病(含意外)死亡或傷殘,依規定致送遺族或本人慰問金。 (替代役役男權益發放項目及標準,比照常備兵辦理)。

    Q
    請問後備軍人除役年齡如何?
    A
    上將70歲,中將65歲,常官、常士58歲,預官、預士50歲,志願役士兵45歲,士兵屆滿36歲之年12月31日除役。

    Q
    請問役男因家庭因素如何申請服補充兵?
    A
    經判定常備役體位役男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
    1. 役男家屬均屬60歲以上未滿18歲、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且均無工作收入,由役男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而役男及其家屬除賴以居住之自用住宅(含基地)一棟外,別無其他不動產,而其動產之資產總額在房屋納稅起徵點現值以下;或有其他不動產,其不動產及動產之資產總額在房屋納稅起徵點現值以下。
    2. 役男家屬均屬65歲以上,未滿15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15歲以上未滿18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3. 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外,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前款之情形。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家屬超過一人時,每增加一人得增列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役男父母、子女或配偶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時,不計列其他家屬之照顧能力。
    4. 役男育有未滿12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5. 役男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6. 役男父母或兄弟姐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殘以上之傷殘,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
    前項役男家屬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補充兵役之日為計算基準。

    第一項所定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指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或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疾病,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所定死亡或三等殘以上之傷殘,指依軍人撫卹條例、替代役實施條例、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軍人殘等檢定標準或替代役役男傷殘等級檢定區分標準核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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